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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契約這個名詞,從國外延燒到台灣,成為一股保障婚姻權利義務的新興力量,尤其是民眾常常可以在報章雜誌上看到,影視名人們莫不先以婚前契約保障雙方在婚姻上的金錢和男女關係,這些銀色情侶帶來的示範作用,也使得台灣婦女對於婚前契約的訂定,有了更深一步的認識。

所謂的「婚前協議」(或稱「婚前契約」)在國外很普遍,它的本意即在於未婚男女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,就婚後雙方各項權利義務分擔之事項,加以劃分約定之契約。

近年來,國內婦女團體也開始提倡「婚前協議」,其實婚姻關係撇除感情因素不談,就像是男女合夥關係之開始,婚姻雖然是以愛情為基礎,但同時也是一連串柴、米、油、鹽、醬、醋、茶等責任的開始,早一點溝通婚後可能遭遇的問題,以免婚後才發現彼此的期待落差很大,而引起摩擦。

目前我國離婚率已經是亞洲第一,平均每3.5對就有1對離婚,且離婚原因往往都是婚後一些生活上的小事,如果能夠事前溝通,說不定能降低離婚的機率。

別在婚前撕破臉

婚前先將雙方責任談定,其實可以幫助夫妻倆在婚後專心經營情感;不過在談定之前,最好能尊重雙方的意願,以禮相待,將合約內容訂立到雙方都覺得合理的範圍內,才能避免婚前就為了這些還沒發生的事,吵到不可開交,雙方撕破臉,這婚也不用結了。

張安琪律師也特別提到一點,那就是合約的內容,只要雙方同意,當然可以修改,時間上並無限制,大抵以婚姻存續期間甚至涵蓋簽約後至正式結婚前,除非議定單方於特定時機內可以片面修正,否則以雙方合意修正為原則。但內容修改還是應該以夫妻雙方都滿意為基礎,且不得違反強制或制止規定以及公序良俗,否則該違反之條文無效。

依法訂立

對於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,民法亦有部分規定,即可由夫妻協議,尋求第三人做證人,最好請懂法學常識的專業人士為第三人,這樣也可為契約內容提供實質的建議和修改;在契約簽訂後,雙方各存有一份,即可生效。

依照民法規定及實務上婚姻常見的問題,現代婦女基金會整理婚前契約版本中包括下列幾項重點:

一、夫妻姓氏:民法1000條規定,夫妻各得保有本姓,但得以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,並向戶政機關登記。婚後各自保有本姓、夫冠妻姓或妻冠夫姓。

二、夫妻住所:民法第1002條規定,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,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,得聲請法院定之。婚後自己住,還是跟公婆或岳父母同住。

三、夫妻財產制:民法第1004條規定,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,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婚姻財產制中,擇一訂之。不選定者則依照法定財產制,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。惟夫妻財產制之約定,必須至法院辦理登記,否則之後不得由任何人擅自做更動修改,要以雙方事前到法院登記的狀況為主。夫妻若未事先登記,則以政府機關規定的內容為依據。

四、家務分工:約定家事分擔方法。

五、家庭生活費:民法第1003條之1,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外,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力或其他情事分擔。款項如何支付、何時支付、匯入何戶頭等問題,均可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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